2)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(二)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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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心里这么一转,刘钰又道:“那票据可都齐全?”

  “既要有场商的领票,也得有纳课的凭据,少了这一样,日后可都是些麻烦,官司需打不明白。”

  这回一个聪明点的场商终于醒过神来,急忙将自己身上携带的密密麻麻的契约,一并举过头顶。

  随从将这些契约送到刘钰面前,刘钰看了看,又递给了旁边的林敏。

  林敏看了看这些契约,他本身就是两淮盐政使,正宗的专业对口。

  一看这些契约,就知道,这事麻烦了。

  这些场商手里,不但有领劵,还有这些年来的完课印串。

  领劵的作用,是这样的:

  前朝制度,盐户就是国家农奴。盐户凭借领劵,可以领取煎锅之类的器皿,这年月铁这么贵,小农是买不起这东西的。还有诸如朝廷搞得一些灶台、灰坑、池子、墩台等等。

  这些东西,是朝廷的。

  盐户作为朝廷的农奴,对这些东西有使用权。

  作为义务,他们要保证,领劵内所产的盐,必须在固定的榷场内售卖,不得私卖。

  场商手里的领劵,使得场商的地位,类似于农奴承包商。

  他们包的是农奴,一个农奴一套灶台灰坑之类的。

  场商雇人来干这些活,给他们买身份,但领劵是在场商手里。

  这个在手,实际上,从法律上来讲,这些灶户、灶丁实际上已经输了,早就一无所有了。

  再一个,有些事,细究起来说不清。

  万历四十五年的那次盐改,使得盐直接不入官仓,而由盐商当中间人。

  朝廷的态度,怎么说呢,只要能收上来钱就行,稀里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
  这就使得几样大件,其实都是靠商人提供的。

  比如铁盘,一盘四角,一角重五千斤,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吗?

  万历四十五年后,实质上就是商人往上打个报告,上面批了,商人来造。这是特大型的煮盐工具,也是为了防备产私盐的,越大越好查嘛。

  从那时候开始,其实就已经开始默许商人入场了。之前大顺发生的争论,只不过是事情已经到了不能装不知道的时候,要定个名分、名正言顺了。

  再比如这些契约里的抵押还债契。

  不管林敏也好,还是当地地方官也明白。

  【若质之盐法,非所任许】。

  都能当官了,分不清啥叫所有权、啥叫使用权?啥叫所有权可以卖、使用权不能这么卖?

  谷/span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,全是违法的。

  可大部分时候,也就默认了。

  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,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,说自己卖的不合法,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。

  盐政官都明白,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、行政能力,真要让商人退场,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,都用不了三年。

  侧面看,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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